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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过渡系数调整为1.3%,调节金从2006年1月起,在原来12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24元,直至取消。
  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为使上述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与老办法(指《意见》中的新办法)平稳衔接,设置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的,高出的部分,按下列办法计发: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退休的,发给40%;2008年退休的,发给60%;2009年退休的,发给75%;2010年退休的,发给90%;2011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不再封顶。
  五年过渡期内,老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1.0确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后,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实行个人缴费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折算工龄只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不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对因病或企业破产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办法。
  (五)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统一部署和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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