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将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工作按国家批准的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基金的征缴工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奖励机制。对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当年征收额超过上年实际征收额的增收部分(按可比口径计算),同级人民政府应按一定比例安排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补充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和其他与征缴工作有关的开支项目。要全面落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努力提高基金的征缴率。
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处理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建立并不断强化多方协同机制,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总工会要加强配合,各尽其责,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要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保障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发给1%。
在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1.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