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6〕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为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山西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省级统筹,发展企业年金,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通过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等形式,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不发生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要高度重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2006年可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7年为70%,2008年为80%,2009年为90%,从2010年1月起,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