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相关安全条件的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公安、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各地要按照市(州)、县(市、区)、乡(镇)分级负责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开展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按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形成有四川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护和传播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抢救和保护。继续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研究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且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
五、强化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省人民政府建立“四川省文化遗产保护协调会议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牵头,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全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地要定期检查、通报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经常听取专家意见,加强公众和社会舆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监督。
(二)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五纳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体制改革、领导责任制。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文化遗产保护经费要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要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拓宽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赠、赞助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切实保护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