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推进博物馆建设和管理。按照《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以人为本和“三贴近”的原则稳步推进博物馆建设。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资源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统筹兼顾,鼓励优先发展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博物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博物馆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博物馆管理办法》,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加强馆藏文物的保护与研究,切实提高陈列展示和社会服务水平;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落实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参观减免票规定,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继续开展四川省重点博物馆的创建工作。

  (六)继续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流通市场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通知》的要求,不得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收藏单位作为或者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不得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管理体制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文物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准入条件。认真做好销售、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取缔非法文物交易;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流通有序发展。加强“国家文物出入境鉴定四川站”的建设,严格出境文物的审核监管,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七)扎实做好文物安全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文物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预案,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设施建设,提高安全技术防范水平,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推进文物风险等级达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