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各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文物资源的调查。已被确认的不可移动文物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建档;对被忽视或未被认知的文物资源要尽快调查,摸清家底。当前要特别做好民族文物、红色文物、工业遗产等的调查和对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登记、公布工作。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文物保护规划并付诸实施。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和馆藏文物鉴定、登记、建档工作,加快博物馆信息化建设步伐。开展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和文物中心库房建设,加强藏品的保护技术研究,提高对其保护的科技含量和水平,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逐步实现对全省文物的网络化管理。
(二)着力抓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和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通知》精神安排专项资金督促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集中资金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实施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抢救。在实施文物保护工程中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严禁借保护文物之名行人造景点之实,对文物“复建”要依法严格限制;加强工程管理和资金的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从事文物维修、保护工程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实行严格的专业资质等级认定。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必须及时报告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未履行文物保护义务,造成文物损坏和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大遗址保护工作。三星堆、金沙等大型古文化遗址充分展示了我省灿烂悠久的古代文明,为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大遗址的保护工作,把大遗址保护和城市化进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要明确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执法力度,切实做好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保护项目的实施工作。做到大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保护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的制订并严格执行。所有古街区、古村落不得擅自拆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相应的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