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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公开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略)


  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切实深化政务公开,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年度政务公开目标分解表和工作目标明细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对市(州)政府政务公开考评办法(总分100分)

  (一)组织领导(20分)。

  1.建立健全本地区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和责任单位明确,有专人承办和经费保障。工作有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5分)

  2.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计划,逐项进行任务分解并下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5分)

  3.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实施有措施,工作有总结,经验有交流,舆论有宣传。(5分)

  4.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督查调研。按要求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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