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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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