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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1.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钢铁企业,停止审批新建铁合金项目。

  2.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现有企业跨产品类别的生产投资项目,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还要满足自主品牌、自主开发产品的条件;现有企业异地建厂,还必须满足产销量达到批准产能80%以上的要求。

  3.严格控制新上电石项目,新建和改扩建电石项目必须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严把电石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审批、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准入关。

  4.严格办矿准入,不再受理现有煤矿企业以外的业主提交的办矿申请,只允许核定煤炭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新上煤矿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受理并进入程序的除外)。

  5.对水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水泥生产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提高建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

  (四)建立协作机制,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加强信贷、土地、建设、环保、安全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市场准入条件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项目,不得为其提供贷款和土地,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关闭一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分期分批淘汰一批落后生产工艺。

  1.淘汰类和不符合《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项目和生产企业,市质监局不得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市安监局不得为其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环保局不得为其发放排污许可证,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2.水泥行业要采取上大关小、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的水泥生产工艺,改善环境质量、缓解能源、资源压力。

  3.关闭和淘汰开放式及5000千伏安以下(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的小电石炉和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尽快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淘汰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设施。

  4.通过整合小型煤矿企业,逐步淘汰规模在3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企业。

  (五)推进技术改造,提高产业集中度

  充分利用好国家有关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的鼓励政策,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围绕提升技术水平、改善品种、保护环境、保障安全、降低消耗、综合利用等,对传统产业实施改造提高,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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