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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的通知
(渝文备[2006]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中涉及的税收政策,经市局研究,并与相关部门协商,就促进库区产业发展和移民就业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对持移民有效证明的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每户每年给予8000元限额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优惠期为三年。在减免税优惠年限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各区县地税局应以书面证明的形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安置移民就业的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地方各税费(按税款所属期)的详细情况,协助、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安置移民就业企业的税收先征后返的相关工作。

  三、对设在三峡库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三峡库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设在三峡库区同时又属于我市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除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外,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三峡库区同时又属于我市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2010年前可在按15%的税率计征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范围内的旅游业包括旅行社和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以及景区、景点内的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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