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我市在制定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和办法时,要对贫困老年人给予重点照顾。
2、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
3、百岁老人的生活补贴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条件制定,但最低不得少于100元/月。
4、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家庭老年人去逝后,凭民政部门发给的证件减免火化费。
5、大力倡导农村地区继续开展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工作,保证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
㈢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方便老年人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1、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农村“五保”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可按规定帮助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对农村70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
3、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上门免费体检。
㈣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1、商业饮食、社区居民服务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2、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重大节日期间,上述部门应设立老年人专用售票窗口和老年人进出口通道。城市公共交通应该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3、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4、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纯老年人户应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㈤提供文体休闲优待,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财政支持的各级各类博物馆(院)、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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