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庆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渝文备[2006]30号 2006年10月10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老龄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发改委、园林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建委、交委、农业局、商委、文广局、卫生局、文物局、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局、科委、总工会:
进一步做好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积极营造全市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21个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十年来开展优待老年人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60岁以上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庆市老年人优待服务的主要内容
㈠放宽我市已实行的服务项目的优待年龄
60周岁至69岁周岁的老年人凭《重庆市人民政府敬老优待证》可享受如下优待政策:
1、参观博物馆、革命纪念馆、陈列馆和人民大礼堂免购门票;
2、游览收费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门票费减半;
3、到各级老年活动中心参加活动免费;
4、到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并优先挂号、就诊、化验、缴费、取药等;
5、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6、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提供有关老年人赡养方面的法律服务,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重庆市人民政府敬老优待证》除享受上述优待服务内容外,继续按《重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免费乘坐城区公共汽车、过江索道、载人公共电梯和扶梯。
㈡提供养老优待,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养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