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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9月15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志光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的或者非公共的场地、建(构)筑物等,以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招牌、布幅、高新技术投影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利用水上漂浮物、充气物、模型以及车、船等交通工具和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的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以其他形式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发布登记和监督管理。
  公安、财政、物价、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工商、公路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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