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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废止专升本收取补偿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废止专升本收取补偿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治理乱收费督查组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废止专升本收取补偿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00年学校招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28号)中“另需一次性缴纳两年培养成本补偿费8000元”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今后各高等学校在招收专升本学生时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3]59号的规定执行,即高等学校招收的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地高等学校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收取的培养成本补偿费不予退还,今后一律不得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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