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章 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九条 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