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当年不予验收和补助。
一、在不适宜发展渔业养殖的区域发展规模化养殖的;
二、已接受过市级以上财政支农资金扶持的;
三、在商品鱼养殖过程中直接使用畜禽粪便、化肥等进行肥水养殖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鱼药以及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 组织验收程序。
一、申请验收的渔业规模化养殖农户,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渔业主管局提交由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成证明材料和规模化养殖项目补助申请表(见附表一),主管局在接到验收材料后及时组织验收(见附表二),或向验收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验收的理由。
二、区县(自治县、市)渔业主管局行政、技术人员3-5人组成验收小组,对辖区内建成的规模化养殖项目进行验收。
三、由主管局对验收合格的规模化养殖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汇总,送同级财政部门签章;将渔业主管局和财政局审核后的汇总表(见附表三)连同农户申请表于每年4月20日或10月20日前报重庆市农业局。
第六条 抽查验收程序。
一 每年5月20和11月20日以前,全市按规模化养殖农户当年安排总量的10%随机抽取进行抽查验收(见附表四);
二 抽查验收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等3-5 人组成抽查验收小组。
第七条 验收合格的,由市农业局汇总后送市财政局按《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暂行)办法》规定兑现补助政策。
第八条 验收费用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自行解决,不得挤占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资金。
第九条 验收和抽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区县(自治县,市)给予停止渔业项目财政补助1年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