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3日)废止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项目补助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06〕6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渔业主管部门:
根据《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暂行)办法》(渝农财[2006]204号)的有关规定,为推进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重庆市渔业规模养殖项目补助验收的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市渔业规模养殖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项目补助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项目验收补助验收(暂行)办法。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项目补助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渔业规模化养殖补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渔业规模化养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财政补助范围的渔业规模化养殖验收、抽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渔业规模化养殖验收条件
一、2006年1月1日后建成并符合当地渔业发展规划;
二、养殖用水水质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
三、渔业养殖应符合健康养殖要求;
四、养殖农户须持有养殖使用证(稻田养鱼除外),进行苗种生产的须持有苗种生产许可证。
五、建设要求
(一)新建池塘。成片50亩以上;成鱼池单口面积3亩以上,平均关水深度达1.8米以上;苗种池单口面积1-5亩,平均关水深度达0.8米以上;有独立进排水设施。
(二)新建流水养鱼池。1000平方米以上;单口面积10-100平方米,平均关水深度达0.8米以上。
(三)新建工厂化养殖鱼池。700平方米以上。
(四)新建工程化养鱼稻田。成片100亩以上;单块面积1亩以上,田坎高0.8米以上;鱼凼占本田面积8%以上,凼深1.0米以上,并开挖鱼沟;有独立进排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