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裁员或减员,规范裁员程序,避免任意裁员和规模性裁员。凡裁员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职工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职工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事先要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对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裁员;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
要继续稳步推进并轨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5]5号)精神,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体制转轨时期的遗留问题。在稳步推进并轨的同时,妥善解决好并轨人员在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和再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为建立长效就业机制打好基础。企业新裁减人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失业,有效控制失业过量,努力缩短失业周期,防止失业过于集中。进一步落实《陕西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控制失业源头,维护社会稳定。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地区和行业,要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
十一、改进就业服务工作,规范就业管理,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实践证明,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促进就业中具有重大作用。就业管理,尤其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是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意见》要求,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设,规范就业管理。
要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积极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定向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劳动事务代理、档案托管、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多项服务。要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发展和规范劳务派遣组织,加强管理,积极引导。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激励机制,简化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程序,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和我省“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对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2007年前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形成高效运转的就业信息平台。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系统,定期分析和按季度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完善信息网络的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有效,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