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劳动者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的问题,《意见》要求,要强化职业培训。
充分开发、利用和整合我省的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从事下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加强创业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对参加创业培训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切实解决创业难题。建立培训补贴、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要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要根据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充分利用电视远程教育培训等手段,在省、市电视台开办公共就业频道,开设农村职业培训栏目,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劳务输出重点县和省内主要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扶贫培训、阳光工程等专项培训项目。
改革职业培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培训体系。充分利用教育、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的培训机构,建立起以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为依托,以大中型企业和民办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培训体系。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推进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建设。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根据市场需求筛选培训项目,又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竞争投标,经专家评审后,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协议,承担培训任务。
要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省内大中城市建设高层次、辐射力强的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制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当地财政解决,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十、开展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解决好就业问题,既要通过发展经济、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和扩大就业,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源头上调控失业,预防失业人员总量增长过快、失业人员过于集中、长期失业人员比重偏大等问题,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把失业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意见》要求,要加强失业调控工作。
要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做好生活保障、档案转移和再就业培训等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