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镇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零就业家庭”,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运用各项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再就业。
五、提供优惠,引导激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
实践证明,企业吸纳就业仍是解决就业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贷款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商贸、服务型等企业吸纳就业的容量大,不需要复杂的职业技能,更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享受这一政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增加了新的工作岗位。二是必须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三是要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规定,是为了让这部分人员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尽可能稳定就业。税收优惠方式实行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既坚持了扶持和鼓励的原则,也加大了扶持力度,使企业每招用一个人,都能享受到减免税收政策,同时方便操作,防止税收征管出现漏洞。
对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在相应期限内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引导他们更多吸纳就业。下岗失业人员找到了新工作,接续了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另外,在原来提供养老和失业保险补贴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项目,有利于解决这部分人“病有所医”的问题。
另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人数,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数量大,就业人数多,通常又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实行这一政策,为他们提供资金支持,对促进企业发展、更多吸纳就业具有积极作用。
六、提供援助,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是解决这一群体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为了开发更多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稳定就业,《意见》要求,要继续实行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政策。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解决)。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与实际岗位工资的差额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