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要坚定信心,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实做好,在新的历史时期取得更大发展,不辜负广大群众的期望。
三、明确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就业再就业工作
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意见》明确了今后几年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即: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指出今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2007年底前基本解决体制转轨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创业能力;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推进劳务输出工作在规模和质量上有更大的发展,以带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四、加大力度,鼓励支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劳动者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为了鼓励扶持更多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意见》提出,要继续实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这一政策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人员再就业难度大,从事个体经营后需要一个增强竞争能力的过程,有必要通过减免税费,减轻经营负担,帮助他们解决开业时的困难,并逐步稳定下来。实行定额依次减免四种税收,即先规定一个免税额,在限额内先减免营业税,未达到限额的,再依次减免其他税种,这样既照顾到多数经营者的需求,给予相应扶持,也使税收操作办法更加完善,更方便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行西安分行确定。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和各设区市财政各承担12.5%)。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需要一定的开业和周转资金。实行这一政策,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资金筹措问题并减轻利息负担。与商业性贷款不同的是,这一贷款由政府出资进行担保,信用度高,手续简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