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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06]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发[2006]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为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今年5月,我市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能由市民防办(人防办)调整到市政府办公厅,成立了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明确了工作职责,并在市应急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其机构设置及职能可参照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设置,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确定。各区、县(市)政府都要在政府办公室设立应急管理机构,所需人员编制由区、县(市)自行解决。应急办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同时要明确专人做好此项工作。各街道(乡镇)、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市政府各部门已有的应急专项指挥组织体系是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的重点,应进一步加强完善。除此之外,各相关部门也要设立应急管理机构。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及办事机构的调整、组建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8月3 1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

  二、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和修订各类预案和应急保障计划。要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尽快制定各自预案操作手册。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所有应急预案均应经过演练和应急实践,以检验预案编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各地区、各部门的各类应急预案、保障计划及演练计划要在今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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