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和各区、县(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推广、实施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和各区、县(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对中央、省管理的在沈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和市直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
(十)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运用科技手段提高事故防范的能力。
(十一)贯彻实施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市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监管局设11个职能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