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对区、县(市)和监管环节评价考核的体系。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要求,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和各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开展对区、县(市)政府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考核,对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形成完善的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二)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按照《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市和区、县(市)要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指挥系统,提高工作机构和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并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督查回访制度,相关部门要确定各级事故应急责任人,严格执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对延误事故处理时机、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要追究责任。落实事故处置信息报告和统一发布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全面担负起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责任,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加强财力保障。要实现监管重心下移,明确乡镇街道、社区(村)的食品安全责任,狠抓薄弱环节,强化对城中村、偏远地区和低消费群体聚居点食品生产秩序、市场流通秩序的监管,严禁业主为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窝点提供加工场所等便利条件,严厉打击地下窝点,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工作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食品安全牵头部门的作用,整合现有监管资源,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综合监督和联合执法,加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督促各有关部门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综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支持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或物流配送等手段,培育现代流通组织,推广无公害农产品专柜,建立起消费者信得过的食品安全消费渠道,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