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由聘(邀)请单位对外国专家的工作成果进行审议评定后,填写《山西省外国专家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报省人事厅。
第七条 申报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要严肃认真,从严掌握,事迹材料真实可靠。
第八条 山西省人事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部门成立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拟定授奖专家名单,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由山西省外国专家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山西省外国专家奖励申请表》申报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条 评审工作完成后,其结果由山西省外国专家局书面通知申报部门,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在未收到山西省外国专家局书面通知前,任何人不得向候选外国专家透露评选情况。
第十一条 对评审出的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人选,以山西省人民政府的名义举行颁奖仪式,颁发“友谊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授奖仪式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形式。可邀请获奖外国专家到太原集中授奖,也可在外国专家方便的时间单个授奖。
第十三条 不宜公开奖励的,以其他形式奖励。
第十四条 授予外国专家的“友谊奖章”和荣誉证书,由省统一制作,奖励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山西省人事厅及山西省外国专家局的日常工作经费中。
第十五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要严守国家保密规定,切实保证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
第十六条 凡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送山西省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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