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制定的《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省人事厅 2006年5月)
第一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晋发〔2004〕2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特设立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并制定本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我省经济技术和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以及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来晋工作的外国专家。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为在晋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 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每次3-5名,申报评审工作6月份进行。
第四条 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候选人应是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工程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为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省培养人才,捐款或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五)为我省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第五条 凡已获得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重复申请该奖项。
凡已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参加山西省外国专家友谊奖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