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好“山西旅游信息网”和“金旅工程”,使之具备旅游形象宣传与旅游咨询、商务交易等功能,实现信息平台的市场化经营;
(2)省、市旅游部门要建立旅游信息网站;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务网站要开辟旅游信息栏目;
(4)县级以上旅游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立对公众服务的旅游信息咨询设备。所有旅游信息内容要准确、丰富、实用,并及时更新。
实施单位:省、市、县人民政府,旅游部门。
重点检查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19.落实对发展旅游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政策
省、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并资金到位。
落实内容:
(1)对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或者中国最佳旅游城市称号的,省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2)对旅游招徕中自主外联、境外入省包机、国内入省包机、专列等业务量大的旅行商和新闻媒体、驻外办事机构旅游宣传成绩显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实施单位:省旅游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出台省级奖励办法,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重点检查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朔州市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
试点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
20.落实旅游企业平等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者,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与本省旅游企业同等的服务。
落实内容:
(1)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的价格按一般工商企业的标准执行。
(2)允许旅行社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办理公务活动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实施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市物价局,各市建设局、自来水公司、电管局、天然气公司、煤气公司。
21.规范执法行为
各旅游产业相关执法部门在加强旅游执法的同时,要规范旅游执法行为。严禁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侵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落实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对旅游宾馆、饭店的检查不得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侵犯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实施单位:各级公安执法、工商行政、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部门。
本《实施意见》中落实内容、实施单位、试点城市、试点单位、重点检查单位分别指:
落实内容:是将两个条例相应内容做了分解和细化,是实施单位具体操作、执行条款的依据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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