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以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方式跨行业、跨区域重组。鼓励国内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
落实内容:
(1)鼓励已改制的企业适应旅游市场的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旅游企业集团;
(2)组建1个省级,5个以上市级旅游集团公司。省级旅游集团公司的资产要在全国大型旅游企业中居中上游水平。
实施单位:省旅游局、省国资委。大同、太原、运城、晋城等市人民政府。
试点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7.推进旅游经济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
鼓励在旅游资源特点突出、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显著的区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旅游经济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红色旅游开发项目或者旅游扶贫开发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落实内容:
(1)制定并实施省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设标准、检查评定标准、管理办法;
(2)扶持红色旅游项目和线路产品的开发,培育红色旅游热线;
(3)研究制定对上述四类区域的扶持政策。
实施单位:省及各市旅游局
重点检查单位:长治市文物旅游局(红色旅游开发落实情况)。
试点单位:大同市旅游局落实晋华宫旅游经济园区,忻州市外事旅游局落实大营、顿村旅游度假区,吕梁市文物旅游局落实临县碛口旅游扶贫试验区,朔州市外事旅游局落实雁门关生态旅游示范区。
8.创新旅游投融资机制
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投资公司为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提供资金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动对旅游企业的信用担保,为旅游企业融资创造条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对旅游企业开展担保业务。鼓励旅游企业之间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落实内容:
(1)开展旅游投融资调研,制定旅游投融资政策;
(2)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旅游投融资服务;
(3)建立多形式的旅游投融资担保体系。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投资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
四、扩大产业对外开放,加快产业要素建设
9.建立旅游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