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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和《山西省旅游条例》的实施意见

  实施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重点检查单位:吕梁市人民政府、阳泉市人民政府、晋中市人民政府。
  试点单位: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旅游资源保护,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3.加强旅游规划管理。
  坚持“规划为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订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区(点)要制订旅游区(点)规划。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严格按规划执行,严禁违规开发。
  落实内容:
  (1)未制定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县级以上地区、未制订规划的旅游区(点)要立即制订规划;
  (2)需要重新制订、修订与补充规划的要立即进行;
  (3)省、市旅游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规划评审、指导机构,制订旅游规划的指导和管理办法。
  实施单位: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各旅游区(点)。
  重点检查单位:平遥古城、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王莽岭风景区
  试点城市:晋城市
  4.加强旅游资源保护。
  禁止在游览观光区内新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游览观光区内已经建成或者在建的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或者设施,应当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
  落实内容:
  (1)对已制订了规划的重点旅游区(点)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已建、新建和在建的项目要有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3)制定拆除游览观光区内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项目的具体办法。
  (4)各类旅游项目要有严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实施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局
  三、加快旅游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实施产业创新
  5.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旅游经营管理一体化模式。
  旅游区(点)要积极探索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旅游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旅游区(点)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拍卖和协议的方式进行。
  落实内容:
  (1)旅游区(点)要采取适宜方式,加快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
  (2)省、市、县均要确定试点,开展跟踪研究,形成几种模式,在全省推广。
  实施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旅游局。
  试点景区:历山风景区、太行大峡谷景区。
  试点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
  6.促进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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