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和《山西省旅游条例》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6〕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
山西省旅游条例》,推动旅游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领导
1.确立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旅游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引导、扶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和发展旅游市场,改善旅游产业发展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旅游产业列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对旅游产业发展在规划、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
落实内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旅游业列入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和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研究制约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单列旅游发展资金并确保使用到位。重点用于旅游形象宣传和基础设施建设;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旅游业列为经济结构调整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实施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重点检查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朔州市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临汾市人民政府。
试点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
2.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机构及办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工作,推进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落实内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组;
(2)地方各级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组要制定议事制度;
(3)地方各级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组成员部门要制订本行业、本部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