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省企业搬迁和周边整治中提出如下政策:
(一)搬迁企业原则上应边生产边建设,待新厂房建成后再停产搬迁。
(二)搬迁企业迁到新址后使用的水、电、气,免交增容费。
(三)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政府给予贴息。
(四)搬迁企业的土地出让收益,应优先用于搬迁企业的搬迁补偿、补助及遗留问题的处置。
搬迁企业的原用地,搬迁后其用地全部交当地政府按照土地市场出让的程序处理,土地出让金统一缴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返还原企业用于企业搬迁;搬迁企业利用原厂址“退二进三”或属于关闭破产的和转制搞活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3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企业搬迁改制成本;企业自行搬迁的优先供地。
搬迁企业原土地使用权,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直接依法转让。
(五)企业搬迁过程中,经批准可以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搬迁后原厂地不使用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国家依法征用、收回的搬迁企业房地产和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原房地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土地增值税。
(六)对搬迁企业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其建设在原规模内的规费给予减免;超出部分除上缴的外,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减免。具体减免项目和幅度由有关部门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定。
对原属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搬迁中所涉及的职工安置、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等问题,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国企改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予以扶持。
(七)在实施搬迁改造过程中,搬迁企业免交水资源补偿费(1.5分/度电)、电源基地建设资金(1分/度电),所筹资金用于搬迁。
(八)需搬迁企业周边居民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筹集安排有关资金及调整用地。
各市在企业搬迁和周边整治费用补偿、土地使用、职工安置等方面可研究提出具体优惠配套政策措施。
五、搬迁和整治的组织实施
搬迁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企业搬迁改造的重大政策,研究、协调、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搬迁工作要坚持与当地总体规划相结合,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搬迁企业转产要有利于当地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坚决防止造成污染转移及新企业周边的不安全隐患。
搬迁工作要坚持“一厂一策”、分类指导,并与企业改革改制和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各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帮助企业解决搬迁、转产、关闭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要积极协调企业周边有关单位和居民,支持企业搬迁、转产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