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署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报告。由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审批手续。
煤矿建设项目实行国家、省两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制,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和建设,严禁“批小建大”。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办发〔2006〕47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执行。
三、严把设计质量关
煤矿建设项目业主根据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安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煤矿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局等部门审查批准。
四、实行项目开工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开工日期等,向省发展改革委、煤炭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五、规范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建成联合试运转结束后,项目法人单位申请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国家规划矿区内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规划矿区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局组织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六、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项目法人单位要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月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事故在项目法人单位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