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认定广州市基础教育系统名校长和名教师的通知
(穗教组人〔2006〕74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中小学,市教育局教研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健康成长、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提高我市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广东省首批基础教育系统名校长和名教师的通知》(粤教人〔2004〕86号)、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培养跨世纪人才“百、千、万工程”意见的通知》(穗教人[1998]54号)和《广州市中小学教师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实施方案》(穗教发〔2006〕10号),我局决定于今年开展首批基础教育系统名校长和名教师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对象范围
在基础教育系统(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和教学研究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市级及以上“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期满并验收合格。
(二)虽未参加“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突出表现,业绩、成果显著者。
已经被广东省教育厅认定为广东省基础教育名校长和名教师的,不再参加市基础教育名校长和名教师的认定。
二、认定及推荐名额
市教育局拟认定广州市首批基础教育系统名校长6--8名,名教师20--22名。
(一)名校长推荐名额。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原则上推荐名校长2名,局属各中小学及有关单位各推荐1名。
(二)名教师推荐名额。
1、市属单位推荐名额。局属中学、小学、幼儿师范学校、幼儿园、广大附中、市少年宫、市人事局(市一幼、二幼)、广州港普教中心各推荐1-2名,市教育局教研室可推荐2-5名。
2、区(县级市)推荐名额。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教育局各推荐2-4名,其他区(县级市)教育局各推荐3-6名。
三、认定条件
中学名校长、名教师及45岁以下(含45岁)的小学名校长、名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上的小学(幼儿园)名校长、名教师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名校长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备教师高级职称,校长任职年限满3年以上,完成了校长继续教育的任务。
(二)思想作风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2、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献身于基础教育事业的精神。
3、作风民主,关心教师和学生,受到群众的好评,在学校中有较高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