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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三)加大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都要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市级财政每年从支农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及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和开展试验、示范、培训等。改革现行奖补办法,不断创新扶持方式。通过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等,市级扶持资金集中扶持3个方面:一是围绕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示范工程,有重点地对农民新办和自办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扩大覆盖面;二是推进规范化建设,创建一批市级示范性合作经济组织;三是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向利益联结紧密、服务功能完善、带动能力较强、运行机制规范方向发展,积极推行多层次、多领域的联合与合作。鼓励金融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优先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农村信用社要调整支农资金信贷投放方向,优先为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合作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难的问题。

  (四)加大项目的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科技推广、技术改造项目,经过论证筛选,可纳入政府农业开发、技术推广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专项扶持。国家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技术推广、农民培训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可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

  (五)给予技术支持。鼓励农技推广机构、基层供销社等利用自身技术、经营、资金、项目、培训等优势,发展各类专业合作协会、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联合体等;鼓励现职农技人员受聘或离岗(事业单位上述人员需经单位批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

  (六)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可自主选择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范围。整车运销的自产(包括经过分级、整理、包装)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从事种养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实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在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提供检验检疫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任何机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摊派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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