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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3、坚持扶强扶弱,扶大扶小相结合,支持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领办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结合全市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示范工程,扶持一批乡、村农民新办、自办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指导

  (一)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根据农民的要求和市场需求,依托当地主导产业、优势资源和特色产品,发展“一村一品”,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因地制宜,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发展。鼓励农民自办、联办以利益联结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社以及专业经济协会等,特别是鼓励龙头企业、农村能人大户、农村经纪人牵头兴办,同时鼓励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等与农民联办。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工作,协调处理问题,开展培训、政策咨询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协调。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凡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优先予以指导和资金扶持。

  (三)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民主管理机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完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盈余分配机制和经营服务机制。对具备条件的协会,要根据会员意愿和服务的要求及时进行改造和改建,向利益联结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社方向发展;三是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指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组织的财产状况,合作组织章程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方便登记注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机关。对符合设立条件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办理股份制性质的合作社营业执照;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到民政部门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降低登记收费,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鼓励申报农产品质量认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申报注册等,其申报、认证费用由财政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有机食品及其生产基地等农业项目的申报主体,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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