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惠民标准
承担惠民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对惠民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部分项目免收和减收。
(一)惠民门诊实行“三免”,即免挂号费、门诊诊察费、注射费。
(二)惠民病床实行“六免”,即免挂号费、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注射费、普通护理费、住院诊察费;对特别困难的惠民对象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给予适当减免。
(三)惠民医院实行“六免”、“六减”。“六免”即免挂号费、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注射费、普通护理费、住院诊察费;“六减”即减药品费(售价)8%、检查费10%、治疗费(不含材料费)10%、手术费(含一般材料费)10%、空调和取暖费50%、床位费50%。
六、资金保障
实施惠民医疗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医疗机构消化、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实行惠民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财政补贴政策,建立专项审核、审批、补助制度。其中,惠民医院实际减免费用的80%由市财政承担,另外20%由惠民医院承担;市属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惠民病床实际减免费用的70%由市财政承担,另外30%由惠民医疗机构承担;惠民门诊按照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执行,实际减免费用由各区(开发区)财政承担。
七、监督考核
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情况,作为社区卫生服务考核内容之一,列入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各区(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惠民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同时,将惠民医疗工程的考核结果作为医疗机构资质审定、惠民医疗费用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八、有关要求
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报市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备案。对未经批准、擅自增挂惠民医院牌子、误导患者的行为要依法依规查处。各惠民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得降低惠民对象的服务标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努力减轻惠民对象的负担,为惠民对象提供安全、优惠的服务。各惠民医疗机构要确定惠民医疗服务管理组织和人员,具体负责惠民政策的咨询、处理和协调惠民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督促有关惠民措施的落实、惠民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要予以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