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惠民对象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区农村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五保户;
(三)城区农村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困户。
以上惠民对象可持证到惠民医疗机构享受惠民政策。其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和民政部门颁发的《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农村五保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和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户证明;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农村特困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和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家庭特困证。
四、惠民体系
(一)建立惠民医疗工程的三级网络。
一级网络:选择技术水平较高、管理规范、服务良好、布局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立惠民门诊,承担惠民对象的门诊基本医疗任务。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和包河区各开设不少于3个惠民门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和政务文化新区各开设1个惠民门诊。
二级网络: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设立惠民病床,应不少于床位数的5%,承担惠民对象的住院基本医疗任务。
三级网络:确定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为合肥市惠民医院,承担惠民对象的门诊、急诊和住院基本医疗任务。
惠民医疗机构承担惠民对象基本医疗任务,超过基本医疗任务范围的,惠民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大病救助经费。
惠民医疗机构须经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准后悬挂统一标志。
(二)建立惠民医疗三项制度。
1、惠民门诊首诊制。惠民对象因病需要医疗救治,应前往认定的惠民门诊首诊。
2、双向转诊制。惠民对象经惠民门诊诊治后,因病情需要进一步检查治疗的,应及时转至惠民医院继续门诊诊疗;经惠民医院诊治后,确因病情需要进一步检查治疗的,可以住院治疗,也可根据病情需要转至惠民病床继续诊治。康复期或慢性病惠民对象转回惠民医院或惠民门诊继续治疗。疑难危重病人转诊至省级医院,合肥市惠民医疗服务终止。
3、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制。惠民医院应按集中招标、统一配送的方式采购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