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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政办〔2006〕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切实缓解困难群体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指导意见》(皖卫医[2006]8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惠民医疗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惠民医疗工程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和爱护。实施惠民医疗工程本着困难群体直接受益,医疗机构能够承受,政府负担得起的原则,尽可能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体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促进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合肥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惠民医疗工程,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惠民医疗工程中的问题,审批惠民医疗机构,建立检查、督导、评优等制度,推动惠民医疗工程的有效运转。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惠民医疗工程的政策,建立健全全市惠民医疗工程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惠民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惠民医疗政策,引导惠民医疗机构因病施治,控制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为惠民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惠的服务。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处)负责本区域确定惠民门诊的初审,做好惠民门诊的日常管理。

  (三)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惠民对象资格的审核。

  (四)卫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惠民医疗机构实施惠民医疗工程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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