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0〕147号):(二)划入和新增的职能: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1〕119号):将省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第一款: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6)《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第
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7)《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9项: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
(三)地方性法规2件
(1)《
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
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
七条:矿山建设工程投产之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试运转或试生产,并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验收资料,申请验收。
(四)部门规章17件
(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
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9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0号)第
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4)《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1号)第
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5)《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2号)第
四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6)《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3号)第
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7)《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7号)第
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查考备案的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8)《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8号)第
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出规定。
(9)《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9号)第
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20号)第
四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令第1号)第
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