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法规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
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档案法》第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三)地方性法规1件
《
福建省档案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四)部门规章2件
(1)《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档发字〔1988〕4号)第
三条规定: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2)《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1992年第4号)第
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附件9: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30件
(一)法律3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
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0〕147号):(二)划入和新增的职能: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1〕119号):将省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第一款: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二)行政法规7件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
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
五条第一项: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
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323号):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将《条例》中赋予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
(3)《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
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4)《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
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5)《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第
十条第二款: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