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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3号)


  (二)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旅游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部门规章10件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第六条第一款: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2)《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号)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第五条: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第三条:旅行社须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保证金。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7号)第二条:旅游局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审理。

  (6)《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7)《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8)《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第五条: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9)《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令第19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参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10)《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关于〈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令第25号)

  (四)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6: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1件

  行政法规1件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外国记者赴中国开放地区采访,应当事先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附件7: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3件

  (一)行政法规1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二)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台湾同胞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登船出境。《台湾同胞登陆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本航次航期限。台湾同胞因特殊原因不能随原船出境或者需要延长居留期限,应在证件有效期内向上岸停泊点所在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商省公安厅边防局审批后,由上岸停泊点公安边防部门换发证件。

  (三)部门规章1件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民政部2003年3月20日颁布,2003年4月20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是台资企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资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工作。

  附件8:
  福建省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福建省档案局

  执法依据:共5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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