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第
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5)《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10号令)第
四条第二款: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6)《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第13号令)第
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7)《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
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8)《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第
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9)《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
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10)《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五)省政府规章2件
(1)《
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闽政〔1989〕55号)第
四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2)《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闽政〔1990〕39号)第三条:保护区由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管理。保护区管理局隶属省林业厅领导。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名称:福建省森林公安局
执法依据:共2件
1.法律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部门规章1件
《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森林法》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规定的案件。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名称: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2件
1.行政法规1件
《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
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2.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53号)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负责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的领导工作,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的造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三)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2件
1.地方性法规1件
《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
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负责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
2.部门规章1件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第
四条第二款: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四)名称: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2件
1.行政法规1件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
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2.省政府规章1件
《
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55号)第
四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