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3号)
(闽政法[2006]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审计厅、福建省旅游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福建省档案局、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10)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福建省科技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执法依据:共13件
(一)法律3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
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
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行政法规2件
(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第
七条第一款: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2)《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委令第2号)第
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3件
(1)《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
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
五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四)部门规章3件
(1)《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第
十一条: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2)《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1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在国家科委和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三)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3)《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第19号令)第
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五)省政府规章2件
(1)《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
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2)《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2002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
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执法依据:共6件
(一)法律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二)行政法规2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
七十八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