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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D.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书数复印件

  (2)更新申请

  除了提供与配置申请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原配置许可证的复印件。

  3.省卫生厅按季度汇总审核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批复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寄送设区市卫生局及申请单位。同意配置或更新的审批有效期为1年,逾期作废。如需配置或更新的,应重新报批。

  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管理

  1.医疗机构获得省卫生厅的审批后,方可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2.购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许可证。严禁购置进口二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严禁购置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购。

  六、《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领取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医疗机构应向省卫生厅申请领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省卫生厅审批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申请表》原件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合同原件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验收报告原件

  (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装机现场4R尺寸的照片1张

  (5)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档案电子及书面文档各1份(见附件4)

  七、监督管理

  1.省卫生厅定期在福建省卫生信息网上公示获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单位。

  2.未经批准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各级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设备补助。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5.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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