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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投标规范》的通知


  (4)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权重范围为10-20%;

  (5)商务响应程度,权重范围为0-5%;

  (6)报价,权重范围为5-15%;

  (7)风险承担能力0-5%。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投标事务所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根据名次推荐中标候选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事务所确定中标事务所。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事务所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招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事务所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与中标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招标单位不得向中标事务所提出改变招标项目实质性内容、提高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降低支付委托费用等要求,不得以各种名目向中标事务所索要回扣。

  招标单位不得与中标事务所再行订立背离业务约定书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召集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对工作情况及成果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省财政厅反馈,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及执业质量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当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审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招标委托事务所从事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的,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2:评审内容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


┌────────────────────┬────────────────────┐
│        评审内容        │        权重范围        │
├────────────────────┼────────────────────┤
│工作方案                │        20%-30%         │
├────────────────────┼────────────────────┤
│人员配备                │         20-30%         │
├────────────────────┼────────────────────┤
│相关工作经验              │        15%-25%         │
├────────────────────┼────────────────────┤
│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       │        10%-20%         │
├────────────────────┼────────────────────┤
│商务响应程度              │         0-5%         │
├────────────────────┼────────────────────┤
│报价                  │         5-15%         │
├────────────────────┼────────────────────┤
│风险承担能力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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