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投标事务所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事务所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该项审计业务所花费的成本。
投标事务所应当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专业服务的价值:
(1)执行该项审计业务的各类人员的级别、专业资格、经验和技能;
(2)每一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3)审计项目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4)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事务所参加。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的代表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组成,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必须从省财政厅或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的成员由我省所有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连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10年以上、未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专业人员组成;省财政厅应定期公布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专业人员名单。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对投标方案中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作出综合评价。
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评委”)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家一般不应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委应当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事务所进行评分。
评标标准应细化为以下项目:
(1)工作方案,权重范围为20-30%;
(2)人员配备,权重范围为20-30%;
(3)相关工作经验,权重范围为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