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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许可证》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五)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或者现有企业(组织)开办劳务派遣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冠以省名、跨省辖市及跨省开展业务的50万元以上,省辖市以下范围内开展业务的30万元以上。
  3、交纳劳务派遣保证金,冠以省名、跨省辖市及跨省开展业务的50万元以上,省辖市以下范围内开展业务的30万元以上,具体额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开办业务的规模、风险性等因素确定,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发展壮大或风险性提高的,可追加劳务派遣保证金;
  4、有一定数量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且具备职业指导或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县(市)级3名以上;
  5、拟开展派遣的行业、岗位适宜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或者开办劳务派遣业务,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阐明宗旨、规模、经营范围、运作模式、市场前景等);
  2、《设立/开办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业务申请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机构章程、管理制度等;
  4、开办资金和保证金验资证明、办公场所房屋租赁证明、办公设施清单等;
  5、专职工作人员履历、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开办劳务派遣业务,须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组织),经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
  三、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运作
  (八)劳务派遣实行企业化运作,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属服务型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应选择适合派遣就业的行业或部门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九)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与用人单位就派遣用人达成协定后,应签订书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劳务派遣企业(组织)管理服务内容及费用、派遣劳务人员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技能等级要求、派遣期限、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标准、社会保险缴费、提前解除劳务派遣的经济补偿、有关费用支付方式、工伤事故处理、违约责任及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应明确承担方。劳务人员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参照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工资性收入标准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招用劳务人员,应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为劳务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承担,通过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及时支付劳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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