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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豫劳社就业[2006]21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精神,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发挥劳务派遣对就业的促进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对促进就业的作用
  (一)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根据接受派遣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需要,派遣劳务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经济报酬的劳务经营方式。派遣人员隶属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直接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而是在履行与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达成的劳务派遣合同,使用劳务人员时,与劳务人员确立劳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是随着劳动力市场发展、社会分工细化出现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它将分散、单个的劳动者组织起来谋职就业,同时将多家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分离、整合、优化,一方面代替用人单位承担人事管理事务和风险,一方面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利和合法权益,实现城乡劳动者流动就业从“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的转变,有效促进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就业结构的优化。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培育和发展劳务派遣企业(组织),为劳务派遣企业(组织)的发展创造环境,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分发挥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在劳动力市场中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
  二、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资质审批
  (四)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必须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组织)。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或者现有企业(组织)开办劳务派遣业务,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省、省辖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组织)的审批和管理,所审批劳务派遣企业(组织)的规模和数量应符合本行政区域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
  设立冠以省名的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或者现有冠以省名的企业(组织)开办劳务派遣业务以及跨省辖市、跨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组织),须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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