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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要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涉外货物运输保险,加大对船舶、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促进我省沿海工业和外向型经济发展。要积极研究对外承包工程保险、外派劳务人员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为支持我省企业扩大对外经贸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保障功能,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大力发展养老型保险产品,加快建立我省多层次、多渠道、广覆盖、可持续的养老保障体系;大力开发企业年金保险产品,参与企业年金的发展,使其成为我省实施人才战略,增强企业引进人才、凝聚人才的重点措施之一;积极发展适应未成年人和有特殊风险的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四)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结合“平安福建”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利用保险公司在防灾、防损方面的业务经验和管理优势,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救助体系,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法制规范等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责任保险;提高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努力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处置风险成本。

  (五)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规模性和稳定性的优势,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开辟新的资金支持渠道。

  二、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的关系,将保险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作为政府健全重大社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降低社会管理风险的重要途径和保障经济正常运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要贯彻落实国家扶持保险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实际问题,维护保险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要积极配合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共同防范金融风险。要加强与各保险机构沟通联系,为各保险公司开展宣传、拓展业务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支持保险机构更加深入、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和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通过保企见面会等形式,为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服务与市场需要对接创造有利条件。要鼓励各保险公司在辖内增设分支机构,建立保险服务网络,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要在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领域拓展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保障的可行性。要依法打击涉及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保险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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