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6]4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保监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若干意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的高度,深刻分析了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纲领性文件。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对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努力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工作水平。要继续全面贯彻《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保监局关于加快福建省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4〕286号)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保险业改革和发展,充分运用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的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应对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灾后重建、扶弱助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
一、立足省情,重点推进。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和手段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一)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服务。要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保监局关于加快发展福建省县域保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19号)精神,充分认识发展县域保险对支持“三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平稳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6〕388号)精神,积极探索适合我省省情的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建立政府、企业(农户)、保险公司风险共担的农业风险防护体系,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统筹兼顾投保人缴费能力、地方财政补贴能力和保险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条款通俗的农村保险产品,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参与、支持和运作的农业保险框架,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发挥保险业在安农、支农、促农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